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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规程

日期:2024-03-0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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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Q ICS 13.100 C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行业标准 AQ××××—201× 1 范围... PAGEREF _Toc398536612 \h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PAGEREF _Toc398536613 \h 1 3 术语和定义......

AQ

 

ICS 13.100

C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行业标准

AQ××××—201×

1     范围... PAGEREF _Toc398536612 \h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PAGEREF _Toc398536613 \h 1

3     术语和定义... PAGEREF _Toc398536614 \h 1

4     铝镁粉尘爆炸环境及危险区的划分... PAGEREF _Toc398536615 \h 2

5     一般规定... PAGEREF _Toc398536616 \h 3

6     建(构)筑物的布局与结构... PAGEREF _Toc398536617 \h 3

7     防火及消防设施... PAGEREF _Toc398536618 \h 4

8     铝镁粉尘防爆**措施... PAGEREF _Toc398536619 \h 4

9     电气防爆**... PAGEREF _Toc398536620 \h 5

10    粉尘除尘系统防爆**... PAGEREF _Toc398536621 \h 5

11    机械加工设备**... PAGEREF _Toc398536622 \h 7

12    作业**... PAGEREF _Toc398536623 \h 7

13    事故应急处置... PAGEREF _Toc398536624 \h 8

14    管理... PAGEREF _Toc398536625 \h 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内**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生产过程防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企业(车间)和加工设备的设计、使用、维护和管理。

材料为锌、铅、铜等金属制品的机械加工生产过程防爆**可参照本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铝镁粉生产及加工的工艺和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 消防**标志

GB 15577 粉尘防爆**规程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6426 粉尘云*大爆炸压力和*大压力上升速率测定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Z/T192.1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1部分:总粉尘浓度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铝镁制品  Aluminum and Magnesium Products

用铝金属材料、镁金属材料和铝镁合金材料加工制成的工业用品及生活用品。

3.2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  Machining Aluminum and Magnesium Products

采用切削、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等工艺方法,加工铝镁制品的生产方式。

4    铝镁粉尘爆炸环境及危险区的划分

4.1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存在铝镁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1)存在铝镁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存在足以点燃铝镁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静电放电或能量辐射,或者存在使到铝镁粉尘混合物遇水受潮产生自燃。

4.2铝镁粉尘爆炸环境

4.2.1铝镁粉尘爆炸环境由粉尘释放源而形成。

粉尘释放源应按铝镁粉尘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级释放源:铝镁粉尘云持续存在或预计长期或短期经常出现的部位。

2)**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地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3)二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不经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释放。

4.2.2存在铝镁粉尘的粉尘云、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形成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环境。

4.3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区

4.3.1 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铝镁粉尘爆炸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a)20 区:空气中的铝镁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b)21 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铝镁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c)22 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铝镁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铝镁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4.3.2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铝镁粉尘的粉尘量、粉尘云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4.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安装有良好铝镁粉尘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2)设有为铝镁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铝镁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铝镁粉尘混合物侵入的**装置,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火的**装置。

3)区域内产生铝镁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除尘排风系统完全吸除机械加工产生的粉尘。

4.3.4 为铝镁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4.4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4.4.1应评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产生铝镁粉尘释放源形成级别所引起的铝镁粉尘爆炸环境,确定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4.4.2 爆炸危险区20 区的范围应包括:

1)铝镁粉尘云连续生成的除尘排风系统的管道、除尘器的内部。

2)持续进行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的作业部位。

3)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设备内部的粉尘收尘系统及装置。

4.4.3爆炸危险区21 区的范围与**释放源相关联,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存在铝镁粉尘的粉尘云、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

2)存在铝镁粉尘云的作业区:

a)非持续进行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的作业区域;

b)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的作业部位没有按照GB/T 16758的要求设置吸尘排风罩,除尘排风系统不能完全吸除磨削、打磨、抛光产生的粉尘的区域;

c)除尘系统管道、除尘器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d)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设备的粉尘收尘系统及装置的清灰口及清灰作业区域;

e)释放源周围2m 的距离(垂直向下延至地面或楼板水平面)。

3)如果铝镁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车间通排风系统没有按照GB 50016的规定设置**及局部通排风,存在铝镁粉尘飘散,应将整个厂房划为21 区。

4.2.3爆炸危险区22 区的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一般不可能产生粉尘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二级释放源。(2)超出21 3m 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m 的距离(垂直向下延至地面或楼板水平面)。

3)如果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等)的限制,它们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

4)在同一厂房内存在两处(含两处)以上的22 区,且区内的粉尘扩散未受到实体结构(墙壁等等)的限制,应将整个厂房划为22 区。

5    一般规定

5.1新建、扩建、改建的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现有的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达到本标准要求。

5.2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车间厂房应按照GB 50016的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安装防火门。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的厂房建筑结构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物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大于25 m

5.3厂房内的通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GB 50019的规定。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的通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

5.4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厂房建筑物的爆炸泄压设计应符合GB 50016、GB/T 15605的要求,除尘排风管道和除尘器的控爆泄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控爆泄压装置的泄压口不得设在厂房内,泄压口朝向不得面向逃生**出口、**通道、厂区道路。应按照泄压装置设计的泄压能量设置泄压**防护区,在可能有人员通行的防护区周边应设置**隔离栏栅及**警示标志。

5.5厂区建筑物防雷设施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5.6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粉尘云*大爆炸压力和*大压力上升速率的测定依照GB/T 15605的规定。

5.7在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非燃烧材质的防静电工装,佩戴防护眼镜、防尘口罩。

6    建(构)筑物的布局与结构

6.1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车间的厂房建筑物不得设立在教育、住宅、商业区等公共场所附近,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6.2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车间的厂房建筑物应独立设置,如果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车间设置在联合厂房内,则应布置在联合厂房的外侧。

6.3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车间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的厂房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房建筑结构强度应能承受粉尘爆炸产生的冲击。

2)厂房建筑宜采用单层设计,单层建筑的屋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建筑物应采用框架结构,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应按照GB 50016GB/T 15605的要求在厂房建筑的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压口,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压口,应核算并保证在粉尘爆炸时能有效的进行泄压。

3)铝镁制品的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车间应与其它加工方式的车间隔离设置。若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车间与其它加工方式的车间处在厂房内,则应设立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非燃烧体防爆墙,将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车间应与其它加工方式的车间完全隔离,隔爆墙强度应能承受粉尘爆炸产生的冲击。

4) 厂房内建筑物的樑、支架、墙等表面结构应便于清扫粉尘。

6.4厂房内应设2处以上独立的位于不同方位的逃生**出口和**通道,厂房的门(包括厂房内车间的门)应向疏散逃生的方向开启,在厂房内任意一点至**出口和**通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6.5厂房内的地面应无积尘、积水、污垢、油污,且应有防滑措施。

6.6厂区及厂房内的**通道和**出口,应保证畅通,严禁堆放或摆放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在内的任何物品。

6.7厂区内行政辅助区与生产区之间应设置隔离带,厂房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厨房、浴室等生活场所及设施。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厂房内不得设置仓库、办公室、休息室。

6.8 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厂房内禁止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

7    防火及消防设施

7.1应按照GB 50016的规定设置消防通道。

7.2应按照GB 50140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

7.3灭火器材

7.3.1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使用专用于铝镁及铝镁合金的灭火器(D级或冷金属)、覆盖剂进行灭火,不应使用水、ABC类灭火器灭火。

7.3.2灭火器材应放置于明显、容易取得的地方。

7.4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7.5应按照GB 13495的规定设置消防**标志。

7.6厂区、车间及仓库禁止明火作业,对因特殊需要临时安排动火作业,必须获得危险作业审批许可并采取防火作业措施。

7.7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及备案。

8    铝镁粉尘防爆**措施

8.1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工位应有防护措施阻挡粉尘飘散,应设置下吸尘或侧吸尘的吸尘排风罩并连接至除尘系统,完全吸收磨削、打磨、抛光加工铝镁制品时释放出的粉尘。

8.2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设置独立通排风除尘系统,生产车间内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应符合GBZ/T192.1的规定并每班监测。

8.3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的集中通风、采暧和空调管线,在管线进入生产车间之前应设置防火阀,通风风机、空调制冷加热设备应设置在车间的外部。

8.4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应符合电气防爆**要求。

8.5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不得采用产生明火、高温、使用或释放可燃气体等生产作业方式及工艺。

8.6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不得设置存在发生爆炸危险的涂装烘干设备、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贮罐、气瓶、加热及蒸汽系统等设备及装置。

8.7应阻隔水、湿气、易燃易爆气体及物质与铝镁粉尘接触。

8.8应每班清理粉尘,清理、收集的铝镁粉尘应装入专用的容器中,存放在隔离区域,必须采取防止粉尘遇湿自燃的防水、防潮措施。

8.9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设置**警示标志牌。

9    电气防爆**

9.1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车间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机、电气线路、电气开关、电气插座、照明灯、配电柜(箱)等电气**应符合GB 50058、AQ 3009规定的防爆**要求,无尘积,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9.2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防爆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20区或21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选用DIP A20DIP A21DIP B20DIP B21型。

222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选用DIP A21 (IP6X)DIP B21型。

9.3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内各种电气设备应设置有效的接地保护,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接地体宜垂直敷设,并且应深入地面不小于2m,水平敷设时,埋设深度不小于0.6m,并应与建筑物相距1.5m以上。

9.4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内所有金属导体都应可靠接地,每组专设的静电接电体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带电体的带电区对大地总泄漏电阻应小于1×106Ω,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109Ω,金属构件接地电阻不大于1×104Ω,所有接地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4 mm2铜导线。

9.5除尘系统管道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10   粉尘除尘系统防爆**

10.1除尘排风管道系统

10.1.1管道系统的吸尘排风口应按照GB/T 16758的要求设置吸尘排风罩,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生产火花,则应在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设备的吸尘排风口的排风罩与除尘系统管道相连接处安装火花探测自动报警装置和火花熄灭装置。

10.1.2管道系统的设计风速应大于25m/s,管道内的爆炸性粉尘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50%,管道内不应有粉尘沉降和积尘。

10.1.3管道应采用导除静电的圆型横截面钢质金属材料制造,管道接口处应采用金属构件紧固并采用与管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管道直经≤300mm及其接口的设计强度应大于690kPa,管道直经>300mm及其接口的设计强度.应依照GB/T 15605要求设计。

10.1.4管道不应暗设,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中。

10.1.5管道应设置径向控爆泄压口:

a)应在管道长度每隔 6m处,以及分支管道汇集到集中排风管道接口的集中排风管道上游的1m处,设置径向控爆泄压口;

b)控爆泄压口的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横截面积,泄压口的静开启压力不应大于与管道相连设备泄压装置的净开启压力;

c)设置在厂房建筑物内的控爆泄压口应设配备带有长度不超过6m泄爆箭通向厂房建筑物外部的泄压导管,泄压导管设计强度应高于衰减后的爆炸压力*大值,泄压导管应延伸至厂房建筑物外部的**区域;

d)泄压导管的设计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10.1.6管道系统应设置清理管道内粉尘的工作管口。管道非清理状态时工作管口应封闭,其强度应大于9.1.3规定的压力*大值。

10.1.7连接干式集中除尘器的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光、抛丸喷砂设备的除尘系统管道,在连接干式集中除尘器进风口处应安装隔离阀,且宜设置使除尘器箱体内含氧浓度低于**浓度限值的化学抑爆装置,在管道连接隔离阀前端位置设置控爆泄压装置,控爆泄压装置泄压口应设在厂房建筑物外部。

10.2风机

10.2.1应选用防爆型风机,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内连接防爆型风机的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应符合10.1的规定。

10.2.2防爆型风机工作时风机及转动轴承的表面温度应低于70℃。

10.2.3防爆型风机及转动轴承应无尘积。

10.2.4防爆型风机及叶轮安装紧固,运转正常,不得产生碰撞、摩擦,无异常杂音。

10.3除尘器

10.3.1一般要求

10.3.1.1除尘器应设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除尘器距离厂房外墙应大于10m,若距离厂房外墙小于规定距离,厂房外墙应设为非燃烧体防爆墙或在除尘器与厂房外墙间之间设置非燃烧体防爆墙,防爆墙设计强度应大于除尘器发生粉尘爆炸的*大爆炸压力。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单机独立吸排风除尘器,可单台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分隔,:

a)有连续清灰设备;

b)定期清灰的除尘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45kg

10.3.1.2除尘器的箱体材质应为焊接钢材料,其强度应足以能够承受收集粉尘发生爆炸无泄放时产生的*大爆炸压力。

10.3.1.3 除尘器的内部钢表面不应使用铝涂料。

10.3.1.4 除尘器内部的零件、部件应安装牢固不得产生碰撞、摩擦。

10.3.1.5 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

10.3.1.6除尘器进风口的风速应能避免因流速降低而导致的粉尘沉降。应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联锁保护装置,当进出风口风压差发生异常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监测报警装置应设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10.3.1.7除尘器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在其额定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应不大于3%

10.3.1.8除尘器应按照GB/T 15605的要求设置控爆泄压口。

10.3.1.9除尘器及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10.3.2 干式除尘器

10.3.2.1宜采用袋式除尘器并优先采用外滤型式,不得使用静电除尘的除尘器。

10.3.2.2袋式除尘器布袋应是防静电的不燃材料。

10.3.2.3除尘器应设有灭火用介质管道接口。

10.3.2.4除尘器应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联锁保护装置,监测除尘器内部温度的变化,当除尘器内部温度发生异常变化,或高于70℃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监测报警装置应设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10.3.2.5除尘器宜设置抑爆系统进行保护。

10.3.2.6除尘器清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采用自动控制清灰系统;

b)袋式除尘器的清灰气源应采用经净化后的脱油、除水的气体;

c)袋式除尘器宜采用脉冲喷吹或反吹清灰等强力清灰方式;

d) 脉冲喷吹灰袋式除尘器宜采用N2CO2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采用N2CO2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时,    除尘器及管道应完全密闭,清尘气体应全部经由除尘器排风管道向大气空间排放,在除尘器的外部应采用相应的防止人员呼吸缺氧或受毒侵害的防护措施;

e)应设置监测脉冲喷吹类袋式收尘器的喷吹压力监测装置。

10.3.2.7设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的除尘排风管道、除尘器及灰斗(灰池),应有防护措施防止水雾、雨水渗入。

10.3.2.8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应每班清理,收集、清理的粉尘应装入专用的容器中,贮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应采用防止粉尘遇湿自燃的防潮、防水措施。

10.3.3水湿除尘器

10.3.3.1 除尘器的水流量应能完全过滤从管道系统吸入除尘器的粉尘。

10.3.3.2 除尘器的水流量及粉尘沉积池的盛水量应足够避免铝镁粉尘在水中浸泡时产生氢气。

10.3.3.3除尘器、循环用水管、储水池,在冬季应有防止水冻结冰的功能。

10.3.3.4应设置监测水量及水压的监测报警装置,当水量、水压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监测报警装置应设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10.3.3.5污水排污管内应有足够的水流量和流速,应能确保污水排污管无粉末沉积、无污物。

10.3.3.6循环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工业用水清洁等级。

10.3.3.7粉尘浆泥应进行无害处理,如采用机械压制成砖块硬状的处理方式。

11   机械加工设备**

11.1铝镁制品磨削、打磨、抛丸喷砂、切削危险区,应设置防护罩阻隔粉尘飘散、抛丸喷砂高压溅射、磨削砂轮或切削刀具断裂溅射、熔炉火焰高温等危险伤害。

11.2铝镁制品机械加工所产生的粉尘不允许直接排空,应设置符合GB/T 16758要求的吸尘排风罩并与除尘系统连接(见10.1)。用于铝镁粉尘除尘的除尘排风系统应专用,不得将吸排烟尘或其它工业废气的吸排风管道接入联通至专用的铝镁粉尘除尘排风管道。

11.3吸尘排风罩的入风口不得正对铝镁制品加工产生的溅射火花,应采取措施防止溅射火花进入除尘排风管道(见10.1.1)。

11.4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产生粉尘的设备,金属导体应接地可靠,防静电接地应符合9.4的要求。

11.5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内的机械加工设备电气装置防爆类型应符合9.2的要求。

11.6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使用的切削液不得含有易燃易爆成份的化学剂,以及与铝镁粉尘接触产生氢气的化学液体,切削液的流量及粉尘金属屑沉积池的切削液盛量,应足够避免铝镁粉尘在切削液中浸泡所产生氢气。应设置足够排风量的机械抽排风装置,消除可能产生的氢气积聚。

11.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产生的粉尘浆泥、铝镁金属屑等应进行无害处理(见10.3.3.7)。

11.8铝镁制品机械加工设备不应残留有积尘、积水和油污。

12   作业**

12.1 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12.2应穿着非燃烧材质的防静电工装,佩戴防护眼镜、防尘口罩。

12.3应检查确认用电设备及工具电气线路绝缘层完好,电气设备可靠接地,防爆电气设备无异常。

12.4应检查确认作业岗位、吸尘排风口及排风罩无积尘,除尘设备的灰斗(灰池)、铝镁制品切削加工切削液的沉积池已按时清理,无残留积尘及金属屑。

12.5作业前必须首先开启除尘排风系统,进行**检查确认:

1)风机运转正常、无异常杂音、除尘排风系统进出风口风压差无异常。

2)袋式除尘器的布袋无破损、无松脱,清灰装置工作正常。

3)水湿除尘设备水压、水量正常,水质清洁。

4)铝镁制品加工切削液的流量及粉尘金属屑沉积池的切削液盛量,应足够避免铝镁粉尘在切削液中浸泡所产生氢气。

12.6 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使用易发生碰撞火花的铁质作业工具。

12.7作业过程应及时清理作业工位的铝镁粉尘,应注意观察、监测除尘排风管道、除尘器及灰斗发生的异常温升,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置。

12.8除尘系统异常停机或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12.9作业现场禁止动火作业及检维修作业。

12.10 作业停机后,除尘排风系统应至少延时10分钟关机,并进行作业场所粉尘清扫作业:

1)清理作业工位、工具及设备的积尘;

2)清理吸尘排风口、排风罩的尘灰;

3)清理除尘器灰斗、袋式除尘器的布袋的粉尘;

4)清理水湿除尘器灰池积聚的残留积尘;

5)清理铝镁制品切削加工的粉尘金属屑沉积池残留的积尘及金属屑;

6)清理作业区电机、电气线路、电气开关、电气插座、照明灯、配电柜(箱)的积尘;

7)清理作业区建筑物墙面、门窗、地面,以及产品半成品和成品的积尘。

12.11清理尘灰时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12.12收集、清理的铝镁粉尘应装入专用的容器中,贮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应采用防止铝镁粉尘遇湿自燃的防潮、防水措施。收集的铝镁粉尘应交由专业的回收单位作无害处置

13   事故应急处置

13.1应依照GB/T 29639的要求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3.2应针对铝镁粉尘爆炸事故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温度监测报警。

2)风压差监测报警。

3)火花探测报警。

4)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监测异常。

5)抑爆装置启动。

6)控爆泄压装置启动、泄压口开爆。

7)火灾发生。

8)发生粉尘爆炸后二次爆炸的预防。

9)伤员救治。

13.3 应组织开展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13.4应将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生产**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的协作单位。

14   管理

14.1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制订检查和维护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14.2应定期**的进行粉尘的清扫,应定期对袋式除尘器的布袋进行更新更换。

14.3温度监测报警装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火花熄灭装置、水量及水压监测报警装置、粉尘浓度监测装置、防火阀、隔离阀、抑爆装置、控爆泄压装置等**装置应定期检查、校验和维护,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4.4应确保铝镁粉尘除尘系统和铝镁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符合规定的防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进行检测。

14.5生产车间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应符合GBZ/T192.1的规定,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定期检测。

14.6应进行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生产过程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